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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1:2024-2025年中國主要文化內容平台用戶覆蓋概況 |
中評社╱題:數字經濟背景下文化產業新業態發展的制度邏輯與治理路徑 作者:周平(澳門),教授、澳門城市大學葡語國家研究院碩博研究生課程主任、澳門“一帶一路”研究中心主任;程晚村(澳門),澳門城市大學葡語國家研究院博士研究生
【摘要】數字平臺與數據技術的廣泛應用,使文化生產與傳播逐步脫離以單一作品和固定渠道為中心的傳統模式。在這一過程中,文化內容不再作為相對獨立的成果存在,而是被持續嵌入平臺運行、算法分發與數據反饋構成的傳播體系之中。由此形成的文化產業新業態,在提升傳播效率和產業活躍度的同時,也不斷放大制度邊界模糊、責任配置失衡以及傳播秩序不穩定等問題。圍繞上述變化,本文從文化傳播結構的演變出發,考察市場機制、技術系統與公共治理在新業態運行中的相互作用。相關分析表明,治理困境並非源於單一因素失效,而是多重運行邏輯並行疊加、缺乏有效協調的結果。在此基礎上,文章結合平臺責任配置、多主體參與機制與制度調適問題,對文化產業新業態的治理條件進行討論,以期為理解其制度運行邏輯提供分析線索。
一、引言:數字經濟與文化產業新業態的現實問題
(一)數字經濟重塑文化生產與傳播結構
過去幾年間,中國文化產業的內部構成正在發生顯著變化。根據《中國數字文化產業發展報告(2023)》的統計①,數字文化產業已逐漸佔據文化產業體系的主導地位。短視頻、網絡文學、直播等新興業態快速崛起,不僅積纍了龐大的用戶基礎,也改變了文化內容的生產方式與傳播路徑。與以往以實體產品或固定渠道為核心的模式不同,當下的文化活動愈發依賴於數字平臺所提供的運行環境。
以平臺為中介的文化生產結構,正在改變創作與傳播之間的傳統關係。算法推薦、數據分析、流量分配等技術手段,逐步嵌入內容生產、篩選與分發的各個環節。這些機制不僅影響內容的曝光與流通,也反過來塑造創作動機與生產策略。文化內容不再是以最終作品的形式獨立存在,而是在平臺運行中不斷被拆解、重組,成為數據循環的一部分。這種轉變,與其說是技術工具的引入,不如將其理解為一種結構性重組——平臺逐步取代傳統媒介成為新的組織中樞。
值得注意的是,數據在這一進程中不再衹是輔助工具,而成為文化生產的核心資源之一。創作策劃、傳播節奏、內容迭代,無不受到用戶行為數據的反饋影響。創作者在選擇主題、調整風格、確定發布節奏時,往往需要參考平臺提供的數據分析結果。這種嵌入式的數據機制,使文化內容的生產日益關係化、動態化,也加劇了其對技術系統與市場波動的敏感性。
在平臺機制與數據要素的雙重驅動下,文化產業的組織形態由產品型向複合型轉變。“內容—平臺—數據”三者彼此嵌套,形成相互依存的循環結構。文化價值的實現,越來越依賴於平臺的分發能力與數據轉化效率。這種結構性轉型,固然提升了文化傳播的覆蓋面與速度,但也使文化生產深嵌於市場邏輯與技術邏輯之中,引發既有制度與治理體系的適應壓力。如何在變動中維持秩序,如何在效率之外兼顧公共性,是當前值得深究的問題。
(二)文化產業新業態的治理困境與研究問題
隨著數字平臺與數據要素深度嵌入文化生產與傳播過程,文化產業新業態在快速發展中暴露出一系列制度與治理層面的結構性困境。相較於傳統文化產業以明確產業門類、穩定生產主體與相對清晰的監管對象為特徵,新業態往往呈現業態邊界模糊、參與主體多元、運行規則高度動態化等特徵,使既有以行業分類和線性傳播為基礎的治理框架難以有效回應新型文化生產與傳播模式帶來的複雜問題。
文化產業新業態的業態邊界日益模糊。內容生產、平臺運營、技術服務與商業變現等環節高度交織,文化產品與信息服務、娛樂消費與數字經濟活動之間的界限不斷被打破。許多新業態難以被完全納入傳統文化產業的統計與監管範疇,也無法簡單適用互聯網信息服務或數字經濟領域的既有規則,造成治理對象識別困難與制度適用不確定性。
新業態的發展,也讓文化治理的主體構成變得比過去複雜許多。今天,平臺企業、內容創作者、算法技術提供方、資本力量與公共管理部門,幾乎同時出現在文化生產與傳播的鏈條之中。問題在於,這些主體的權責邊界尚未在制度層面得到清晰界定。以平臺為例,它在傳播結構中處於樞紐位置,通過設定規則、分配流量,實質上主導著內容的傳播範圍與影響力。但在現行制度框架下,平臺仍多以“中介者”或“技術服務提供者”自居,這使得它在承擔公共責任時往往留有餘地,權力與責任之間的張力也隨之拉大。
這種張力並非個案,而是結構性的。當多個主體同時介入同一傳播過程,卻缺乏與其實際控制力相匹配的制度安排時,治理的模糊地帶便自然形成。更為棘手的是,現行的規則體系本身也處於一種分散狀態。圍繞文化產業、數字平臺、內容傳播與數據管理所形成的規範,分別嵌入不同政策領域與行政層級,彼此之間缺乏協調。監管目標有時相互重疊,有時又彼此衝突,難以形成統一的治理框架。
在這種制度環境下,新型文化生產與傳播模式往往被置於多套規則的交叉地帶。一個典型的處境是:某些行為可能同時受到不同部門的監管,承受重複性審查;另一些行為則可能因規則適用不明確,遊離於既有制度覆蓋之外。這種不確定性,不僅增加了企業與創作者的合規成本,也在實踐中削弱了整體治理的有效性。問題的根源不在於規則數量不足,而在於規則之間缺乏有效的整合與銜接。
基於上述現實困境,本文試圖回答以下問題:在數字經濟背景下,文化產業新業態運行背後的制度邏輯如何形成?現有治理框架為何難以有效覆蓋新型文化生產與傳播模式?應如何在兼顧產業發展活力與文化公共價值的前提下,探索更加協調、有效的治理路徑?
針對上述問題,本文從制度邏輯與傳播結構相結合的視角展開分析。研究立足文化產業在平臺化、數據化條件下的結構性變遷,重點考察市場邏輯、技術邏輯與公共治理邏輯在新業態發展中的相互作用及其制度後果。通過整體性分析揭示現有治理框架面臨的內在張力,提出相應的制度調適路徑。文章首先界定文化產業新業態的內涵與特徵,繼而分析新業態發展的制度邏輯及由此引發的治理困境,進而從平臺治理、多主體協同與制度優化等方面探討治理路徑,最後對研究結論進行總結並提出進一步研究方向。
二、數字經濟背景下文化產業新業態的內涵與特徵
(一)文化產業新業態的概念界定
如果將文化產業新業態簡單理解為傳統模式的延續或升級,恐怕會忽略其背後正在發生的結構性轉變。更準確地說,這是一種由數字技術深度嵌入所驅動的形態重組。與過去以實體產品或線性傳播為核心的產業邏輯不同,新業態不再將單一文化作品的生產與銷售作為組織的中心環節。今天,內容生產、平臺運行與數據積纍相互嵌套,形成一種複合結構,難以再用傳統的產業邊界來框定。
要理解這種變化,不妨先回頭看傳統文化產業的運作方式。在過去,產業邊界相對清晰,生產主體也較為穩定,一部作品從創作到傳播,路徑大致可預期,價值實現主要依賴作品本身的內容屬性及其在既定渠道中的市場表現。但在新業態環境中,文化內容被嵌入平臺體系,從生成到流動的每一個環節,都受到算法推薦、數據反饋與用戶互動的持續影響。作品不再是那個相對獨立的最終產物,而是成為平臺運行與數據循環中的一個節點——它的形態、流向甚至意義,都在傳播過程中被不斷重構。
這種變化並非衹是傳播方式的調整,更深刻的影響體現在產業的組織結構上。平臺化技術降低了創作與發布的門檻,讓個人創作者、小型團隊與機構生產者得以在同一場域中並存;與此同時,數據技術的介入,使用戶行為和傳播效果轉化為可計算、可反饋的資源,反過來影響內容的生產與分發決策。換句話說,今天的文化產業新業態,正呈現出一種以平臺為樞紐、以數據為支撐、以內容為載體的結構性形態②。它的運行邏輯與治理需求,自然也與傳統模式拉開了距離。
(二)新業態的核心特徵
在数字经济的推动下,文化產業新業態所呈現出的特徵,已不僅僅是傳統模式的延伸,而是一系列具有結構性意義的變化。首先值得注意的,是文化生產領域出現的一種看似矛盾的格局:去中心化與平臺化並存。數字平臺大幅降低了內容生產與傳播的門檻,讓個體創作者、小型團隊與專業機構得以在同一場域中共同參與,生產主體從過去的相對集中走向多元分散。然而,這種分散的生產行為,最終又被納入統一的平臺體系之中——平臺通過規則設定、技術接口與流量分配,重新建構了文化生產的組織邏輯。換句話說,生產可以分散在千百萬創作者手中,但分發卻高度集中於少數平臺節點。這種“分散生產—集中分發”的結構,正是新業態最核心的特徵之一。
從用戶規模與創作者數量來看,這種結構效應已相當顯著。截至2025年,短視頻平臺的月活躍用戶持續增長,抖音、快手等平臺的去重活躍用戶規模已超過11億“數據顯示(見表1)”;網絡文學領域,僅閱文集團平臺上半年就新增20萬名作家與41萬本小說,平均月付費用戶達920萬;音頻平臺方面,喜馬拉雅被騰訊音樂收購後,市場格局進一步整合,其移動端平均月活用戶保持在1.3億以上;直播平臺中,鬥魚、B站直播等頭部平臺月活規模總和約2.8億,內容創作者達數千萬量級。這些數據反映出平臺在文化生產體系中的雙重角色:一方面為大量分散創作者提供進入公共傳播空間的技術條件,另一方面也讓內容傳播路徑與受眾觸達方式高度集中於少數平臺節點③。
[表1:2024-2025年中國主要文化內容平臺用戶覆蓋概況]
其二,文化傳播的調節方式正在發生根本性轉向。過去,內容能否被看見,主要取決於人工編輯的判斷或固定的傳播渠道;如今,這一權力逐漸移交給算法與數據系統。平臺通過對用戶行為數據的持續分析,實現內容的動態分發——什麼內容能獲得曝光、能傳播多廣、能持續多久,都直接受數據反饋與算法規則的影響。文化傳播從一條相對穩定、可預期的路徑,轉變為一個高度依賴即時計算與持續調整的動態過程。這種變化在提升傳播效率的同時,也重新定義了內容與受眾之間的連接方式。研究者在調研中觀察到,不少創作者坦言,自己越來越難以預測作品發布後的真實反響,因為傳播效果在很大程度上取決於“算法推薦機制的即時變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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